欧盟《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条例》(MiCA)并没有规定单一的最高罚款。第 111 条设定了一组下限,每个成员国规定的最高罚款都必须达到这些下限,而适用哪一个下限,取决于您违反了该条例的哪一部分。对公司而言,其中最低的下限是 EUR 5 000 000 或年度总营业额的 3%,适用于违反普通加密资产公开发行和准入交易规则的行为。最高的下限是 EUR 15 000 000 或营业额的 15%,适用于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介于两者之间的,是适用于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义务的 5%,以及适用于资产参考代币和电子货币代币发行人的 12.5%。在每种情况下,均以欧元金额与百分比中的较高者为准,而且 Article 111(6) 允许成员国规定高于所有这些下限的标准。
有两点使 MiCA 处罚有别于本网站介绍的其他欧盟监管制度。第一,罚款并不是唯一的制裁,而且对于已获授权的公司来说,罚款很少是破坏性最大的那一种:第 111 条还将撤销授权、管理职务禁令和公开点名列入同一份清单。第二,对于重要代币的发行人,执法者根本不是国家机关,而是欧洲银行管理局(EBA),它依据第 130 至 132 条执法,并有其自己的罚款标准。
| 违规类别 | 公司最高罚款的最低标准 | 出处 |
|---|---|---|
| 资产参考代币(ART)和电子货币代币(EMT)以外的加密资产的公开发行和准入交易,第 4 至 14 条 | EUR 5 000 000 或年度总营业额的 3% | Art. 111(3)(a) 和 (b) |
| 资产参考代币发行人,所列第 16 至 47 条 | EUR 5 000 000 或年度总营业额的 12.5% | Art. 111(3)(a) 和 (d) |
| 电子货币代币发行人,所列第 48 至 55 条 | EUR 5 000 000 或年度总营业额的 12.5% | Art. 111(3)(a) 和 (d) |
| 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第 59、60、64 条及第 65 至 83 条 | EUR 5 000 000 或年度总营业额的 5% | Art. 111(3)(a) 和 (c) |
| 未披露内幕信息,第 88 条 | EUR 2 500 000 或年度总营业额的 2% | Art. 111(5)(j) |
| 内幕交易、非法披露内幕信息和市场操纵,第 89 至 92 条 | EUR 15 000 000 或年度总营业额的 15% | Art. 111(5)(j) |
营业额以管理机构批准的最近一期可用财务报表为准;如果公司所属集团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则相关数字为最终母公司的合并营业额。因此,一家大型国际集团旗下的欧盟小型子公司,将以整个集团的营业额为衡量基准。
MiCA 规定了哪些罚款?
第 111 条分两个层次运作。第 1 款列出了成员国必须能够予以处罚的违规行为,并按其所在的条例编次分组。第 2、3 和 5 款随后为每一类别设定了最低制裁标准。通篇的措辞都是“最高罚款至少为”某一金额。这是国家上限之下的下限,而不是上限本身,也是整个处罚制度中最常被误读的表述。
对于涵盖加密资产公开发行、代币发行人和服务提供商的四个类别,Article 111(2) 至少要求:发布点名违规者及其违规行为的公开声明,责令停止该行为,以及在能够计算的情况下,处以至少为所获利润或所避免损失两倍的罚款,即使该金额超过固定的最高额。自然人面临的下限为 EUR 700 000。法人面临 EUR 5 000 000 的下限以及上表中的营业额百分比。专门针对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的违规行为,Article 111(4) 还规定,可临时禁止任何负有责任的管理机构成员在任何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中行使管理职能。
Article 111(1)(f) 还涵盖了不配合依据 Article 94(3) 开展的调查、检查或信息要求的行为。该类别没有规定固定金额。成员国必须规定适当的处罚,但该条例将具体数额交由成员国自行决定。
为什么市场滥用单独成为一个档次?
因为欧盟《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条例》(MiCA)第 VI 编沿用了《市场滥用条例》的逻辑,其处罚也相应地按这一逻辑确定。Article 111(5) 规定了针对第 88 至 92 条的制裁,这几条分别涉及:内幕信息的公开披露、禁止内幕交易、禁止非法披露内幕信息、禁止市场操纵,以及服务提供商预防和发现市场滥用的义务。
其金钱处罚的下限高于其他任何类别:罚款至少为所获利润或所避免损失的三倍;违反第 89 至 92 条的公司,罚款下限为 EUR 15 000 000 或营业额的 15%;未依据第 88 条披露内幕信息的,罚款下限为 EUR 2 500 000 或营业额的 2%。对个人而言,相应的下限分别为 EUR 5 000 000 和 EUR 1 000 000。非金钱措施也更为严厉:追缴利润、撤销或暂停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的授权、临时禁止自营交易,以及对于再次违反第 89 至 92 条的情形,至少十年禁止在任何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中担任管理职务。
由谁实施 MiCA 处罚?
取决于您的身份,有三个不同的机构。
国家主管机关
对于大多数发行人和所有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执法者是母国成员国依据第 93 条指定的主管机关。第 111 条赋予该机关上述权力,第 114 条则要求其在网站上公布处罚决定,包括责任人的身份,但须符合该条规定的推迟公布和匿名化理由。对受监管的公司而言,公开公布往往是制裁中代价更高的部分。
欧洲银行管理局
重要资产参考代币和重要电子货币代币的发行人由 EBA 直接监管。第 130 条列出了其监管措施,第 131 条规定了其罚款标准:对重要资产参考代币的发行人,最高可处上一营业年度年营业额的 12.5%;对重要电子货币代币的发行人,最高可处 10%;或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在能够确定的情况下处以所获利润或所避免损失的两倍。第 132 条还规定了定期罚款,金额为平均日营业额的 3%(自然人则为平均日收入的 2%),最长可持续六个月,以迫使相关方遵守 EBA 的决定。
刑事法院
第 111 条明确规定不影响刑事处罚,而 Article 111(1) 第二段允许成员国对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已在其本国法律中构成刑事犯罪的违规类别,不再规定行政处罚。在这些司法管辖区,同一行为将通过刑事法院而不是监管机构来处理。
哪些非金钱制裁比罚款更重要?
对于依赖授权开展业务的公司来说,各项制裁带来的痛苦程度,大致与大多数摘要列出制裁的顺序相反。点名该公司的公开声明最先到来,实施成本也最低。随后是停止令。追缴利润会拿走所得。管理职务禁令会拿走人员。撤销授权则会拿走整个业务,Article 111(5)(d) 针对市场滥用列出了这一制裁,第 64 条则作出了更为一般性的规定。
由于 Article 143(3) 规定的过渡期已于 2026 年 7 月 1 日结束,已经没有国家许可可以作为退路。MiCA 授权被撤销的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将完全无法为欧盟客户提供服务,这就是为什么罚款上限无论多高,都低估了已获授权公司所面临的风险敞口。
罚款金额如何确定?
Article 112(1) 列出了主管机关必须考虑的因素: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属于故意还是过失、责任程度、以营业额或收入及净资产体现的当事人财务实力、所获利润或所避免的损失、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与主管机关的合作程度、以往的违规记录、为防止再次发生而采取的措施,以及对持有人和客户(特别是零售持有人)的影响。
其中有两项因素的作用方向,往往出乎公司的意料。合作是会被考虑的,但 Article 112(1)(g) 规定,对合作的考量不影响确保追缴利润的需要,因此合作并不能让您保住利润。此外,对零售持有人的影响被单独列出,这意味着,一项影响少数专业客户的违规行为,与同一违规行为影响大量零售持有人的情形,并不是同一种案件。
其他搜索结果错在哪里
已发布的各种摘要中反复出现四个错误。
第一是把各个百分比说成一个统一的区间。那些称欧盟《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条例》(MiCA)罚款为营业额 3% 至 12.5% 的页面,是把适用于三类不同公司的下限当成一个连续的浮动标准来引用。不属于发行人的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适用的是 5%,而不是 12.5%,除非其行为构成市场滥用,在这种情况下适用的是 15% 的档次,而 12.5% 这个数字则与之无关。
第二是把 EUR 5 000 000 称为最高罚款。它其实是成员国规定的最高罚款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Article 111(6) 明确允许更高的标准,而 Article 111(2)(c) 和 111(5)(h) 中基于追缴利润的条款,在能够确定利润的情况下,可以超过任何固定金额。
第三是完全遗漏市场滥用这一档次,这很奇怪,因为它对应的是该条例中最大的数字。
第四是把 EBA 的罚款标准套用到所有人身上。第 130 至 132 条只适用于重要资产参考代币和电子货币代币的发行人。其他所有公司都由国家机关监管,而国家上限就是该成员国在第 111 条下限之上所设定的标准。
估算您自身的风险敞口
目的不在于得出一个数字。关键是弄清您最可能出现的违规属于哪个类别,以及将由哪个执法机构采取行动。
| 问题 | 您的回答 | 为什么重要 |
|---|---|---|
| 您依据欧盟《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条例》(MiCA)的哪一编开展业务:第 II、III、IV 还是第 V 编? | 决定营业额下限:3%、12.5%、12.5% 或 5%。 | |
| 您的代币是否已依据第 43 条或第 56 条被认定为重要代币? | 这会使您从国家机关监管转为由 EBA 监管,并适用第 131 条的罚款标准。 | |
| 您的最终母公司的合并营业额是多少? | 在存在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下,Art. 111(3) 衡量的是集团营业额,而不是欧盟实体的营业额。 | |
| 您能否为第 92 条规定的市场滥用预防和发现安排提供证据? | 15% 这一档次最有可能因控制措施缺口而不是故意行为而被触发。 | |
|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该违规类别在您的母国成员国是否已构成刑事犯罪? | 如果是,处理途径可能是刑事法院,而不是行政罚款。 | |
| 您所在的成员国是否已公布高于第 111 条下限的处罚规则? | 下限并不是您的上限。您所在国家的法律才是。 |
如果大多数行都是空白,那么有用的下一步是建立一条基线,而不是寻求法律意见。我们关于 MiCA 合规成本的指南列出了会持续产生证据的各项要求,而针对 MiCA 框架页面上六个领域开展的免费合规检查,会告诉您目前有哪些领域无法证明合规。
常见问题
MiCA 规定的最高罚款是多少?
欧盟层面没有单一的最高罚款。第 111 条设定的是最高罚款的最低标准:对公司而言,视违规类别而定,为 EUR 5 000 000 或年度总营业额的 3%、5% 或 12.5%;对于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则提高到 EUR 15 000 000 或 15%。成员国可以规定更高的数额,而基于追缴利润的罚款可以超过任何固定金额。
个人会被罚款吗?
会。Article 111(2)(d) 为主要违规类别中的自然人设定了 EUR 700 000 的下限,Article 111(5)(i) 则为违反第 88 条设定了 EUR 1 000 000 的下限,为违反第 89 至 92 条设定了 EUR 5 000 000 的下限。此外还可叠加管理职务禁令,对于再次实施市场滥用的情形,禁令期限至少为十年。
EBA 会对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处以罚款吗?
不会。EBA 依据第 130 至 132 条享有的罚款权力,针对的是重要资产参考代币和电子货币代币的发行人。服务提供商由其母国成员国的主管机关进行监管和处罚。
MiCA 罚款是按欧盟营业额还是全球营业额计算?
按最近一期经批准的财务报表中的年度总营业额计算;如果公司所属集团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则按最终母公司的合并营业额计算。Article 111(3) 并未将这一数字限定为欧盟境内的收入。
MiCA 罚款从何时起可以处以?
根据 Article 149(3),涵盖资产参考代币和电子货币代币的第 III 编和第 IV 编自 2024 年 6 月 30 日起适用。该条例的其余部分,包括服务提供商规则和市场滥用规则,自 2024 年 12 月 30 日起适用。Article 143(3) 为依据本国法律经营的服务提供商设定的过渡期,已于 2026 年 7 月 1 日结束。
罚款会被公开吗?
默认情况下会。第 114 条要求主管机关在其网站上公布处罚决定,包括违规行为的类型和性质以及责任人的身份,只有在有限的理由下才可推迟公布或以匿名方式公布。
一手资料来源
罚款下限、制裁措施和执法机构的权力取自 Regulation (EU) 2023/1114,即欧盟《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条例》(MiCA)的第 93、94、111、112、114 条以及第 130 至 132 条。适用日期取自同一条例的第 143 条和第 149 条。各国的处罚规则高于第 111 条规定的下限,并因成员国而异。在依据任何数字之前,请先确认现行文本以及您的母国主管机关公布的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