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者开发 AI 系统,并以自己的名称或商标将其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部署者在自身权限下使用 AI 系统,且不属于个人非职业活动。两者在定义上的区别仅此而已,规定于欧盟《人工智能法案》(EU AI Act)第 3 条第 (3) 项和第 (4) 项。
容易让人出错的地方在于:角色并不是贵公司的永久属性。角色按系统逐一判定,而第 25 条会在三种特定情形下把部署者转变为提供者。大多数在一定规模上使用 AI 的组织,往往同时是某些系统的提供者和另一些系统的部署者,每种角色各自附带一套不同的义务。
| 问题 | 提供者 | 部署者 |
|---|---|---|
| 在哪里定义? | Art. 3(3):开发系统,并以自己的名称或商标将其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 | Art. 3(4):在自身权限下使用该系统,个人非职业活动除外。 |
| 义务由哪一条规定? | Art. 16,共十二个以字母编号的项,另加 Art. 17 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 | Art. 26,共十二款,适用时另加 Art. 27 规定的影响评估。 |
| 由谁登记该系统? | Art. 16(i) 和 Art. 49(1)。如援用 Art. 6(3) 的豁免条款,还适用 Art. 49(2)。 | 仅当您是公共机构或欧盟机构时,才需依据 Art. 26(8) 和 Art. 49(3) 登记。 |
| 最高罚款是多少? | EUR 15 000 000 或全球年营业额的 3%,以较高者为准。Art. 99(4)(a)。 | 上限相同,依据 Art. 99(4)(e)。 |
| 角色会发生变化吗? | 会。Art. 25(2):原始提供者不再是该系统的提供者。 | 会。Art. 25(1):在三种情形下,部署者会成为提供者。 |
提供者与部署者有何区别?
第 3(3) 条将提供者定义为:开发 AI 系统或通用 AI 模型,或委托他人开发此类系统或模型,并以自己的名称或商标将其投放市场或将 AI 系统投入使用的主体,无论收费还是免费。其中有两个措辞起着实质作用。由承包商为您构建系统,您仍然是提供者。而且“免费”也在定义范围之内,因此交给集团内其他部门使用的内部工具,并不会因为未收费而被排除在定义之外。
第 3(4) 条将部署者定义为:在其权限下使用 AI 系统的主体,但在个人非职业活动过程中使用该系统的情形除外。“在其权限下”是关键措辞:操作雇主所采购工具的员工并不是部署者,雇主才是。
第 2 条则决定了谁会受到管辖。提供者只要将系统投放欧盟市场或在欧盟投入使用,无论设立于何处,均属于适用范围。部署者在欧盟境内设立或位于欧盟境内时,属于适用范围。此外,根据第 2(1)(c) 条,设立在第三国的提供者或部署者,如果 AI 系统产生的输出在欧盟境内使用,同样属于适用范围,这正是角色问题对于在欧盟完全没有实体的企业也同样重要的原因。
高风险 AI 系统的提供者承担哪些义务?
第 16 条列出了十二项义务,即第 (a) 项至第 (l) 项,可以归为四类工作。按照第 III 章第 2 节的要求构建系统,即第 (a) 项,并满足第 (l) 项所述指令 (EU) 2016/2102 和 (EU) 2019/882 的无障碍要求。依据第 17 条运行质量管理体系,保存第 18 条规定的文档和第 19 条规定的日志,即第 (c)、(d)、(e) 项。证明合格并加以标示:第 (f) 项规定的第 43 条合格评定、第 (g) 项规定的第 47 条欧盟合格声明、第 (h) 项规定的第 48 条 CE 标志,以及第 (b) 项要求在系统上标明您的名称和联系地址。然后是登记、纠正和答复:第 (i) 项规定的第 49(1) 条登记、第 (j) 项规定的第 20 条纠正措施义务,以及第 (k) 项规定的在收到说明理由的请求时证明合格的义务。
有两项义务不在第 16 条之内,但只适用于提供者。根据第 22 条,设立在第三国的提供者在欧盟市场上提供高风险系统之前,必须以书面授权的方式在欧盟境内指定一名授权代表。此外,根据第 25(3) 条,如果高风险系统是附件 I 第 A 节所列立法涵盖的产品的安全组件,且该系统带有产品制造商的名称或商标,那么提供者是产品制造商,而不是 AI 供应商。
高风险 AI 系统的部署者承担哪些义务?
第 26 条共有十二款。这些义务比第 16 条轻,但并非只是行政手续。
第 1 款要求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确保按照使用说明使用该系统。第 2 款要求将人工监督职责分配给具备必要能力、培训和权限,并获得必要支持的自然人。第 4 款要求,在部署者能够控制输入数据的范围内,输入数据应与预期用途相关,并具有足够的代表性。
第 5 款是监测和上报义务,也是带有时限要求的一款。如果部署者有理由认为,按照使用说明使用该系统可能产生第 79(1) 条所指的风险,就必须在无不当延误的情况下通知提供者或分销商以及市场监管机构,并暂停使用该系统。如果发现严重事件,部署者应首先通知提供者,然后通知进口商或分销商以及各市场监管机构。已受欧盟金融服务法律项下内部治理要求约束的金融机构,只要遵守这些规则,即视为已满足监测部分的要求。
其余内容比看上去要短。第 6 款:在日志由您控制的情况下,至少保存六个月。第 7 款:在工作场所投入使用高风险系统之前,告知员工代表和受影响的员工。第 8 款:作为公共机构和欧盟机构的部署者须进行登记,并且一旦发现某个系统未登记,就不得使用该系统。第 9 款:将第 13 条规定的信息纳入您自己的数据保护影响评估。此外,根据第 11 款,部署附件 III 所列系统、对自然人作出决定或协助作出决定的部署者,必须告知相关人员他们受该系统的约束。
第 27 条增加了基本权利影响评估,但并不适用于所有部署者。它适用于属于公法管辖机构或提供公共服务的私营实体的部署者,以及附件 III 第 5(b) 点和第 5(c) 点所列信用评估系统和人寿与健康保险系统的部署者。它不适用于附件 III 第 2 点所列的关键基础设施系统。该义务在首次使用时触发,评估结果必须通知市场监管机构。
部署者何时会成为提供者?
第 25(1) 条的规定十分明确。任何分销商、进口商、部署者或其他第三方,在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下,均被视为高风险 AI 系统的提供者,并须承担第 16 条规定的义务:在已投放市场或已投入使用的高风险系统上加上自己的名称或商标,但不影响以其他方式分配义务的合同安排;对已投放市场的高风险系统进行实质性修改,且修改后该系统根据第 6 条仍属于高风险;或者修改未被归类为高风险的系统(包括通用 AI 系统)的预期用途,使其根据第 6 条成为高风险系统。
第三种情形最容易让部署者措手不及。拿一个没有人将其归类为高风险的通用模型,把它用于例如筛选求职申请,就是把预期用途改变为附件 III 所列的用例。作出这一决定的组织随即成为提供者,须全面承担第 16 条的义务,包括合格评定和 CE 标志。
随后,就该特定系统而言,第 25(2) 条将原始提供者排除在外,而这正是 2026 年数字综合法案(Digital Omnibus)改写的一款。原始提供者必须与新的提供者密切合作,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及可合理预期的技术访问权限。修订后的文本现在明确列出了在相关情况下这些内容所包括的范围:足以评估是否符合第 16 条的技术文档、关于已知局限性和故障模式的信息,以及有针对性的技术访问权限(包括用于测试和验证的访问)。豁免规定保持不变:如果原始提供者已明确说明其系统不得被改变为高风险系统,上述要求均不适用。
第 25(4) 条同样在 2026 年作了修订,要求高风险系统的提供者与提供集成到该系统中的 AI 系统、AI 模型、工具、服务、组件或流程的任何第三方签订书面协议。对于以免费开源许可公开提供通用 AI 模型以外的工具、服务、流程或组件的第三方,该要求不适用。
哪些义务同时适用于两种角色?
有两项,而且两者都适用于高风险层级之外。
第 4 条是 AI 素养义务,无论风险等级如何,都适用于 AI 系统的提供者和部署者,而综合法案替换了该条。现在它要求采取措施,支持员工以及代表其处理 AI 系统运行和使用事务的其他人员发展 AI 素养,并明确补充规定,该义务并不要求提供者或部署者保证任何个人达到某一特定的 AI 素养水平。该条自 2025 年 2 月 2 日起已开始适用,因此它是本文中唯一一项几乎对所有人都已生效的义务。我们关于 AI 素养要求的指南介绍了一个经得起检验的培训计划应当是什么样子。
第 50 条将透明度义务在两种角色之间进行划分,而不是由双方共同承担。第 1 款(与自然人直接交互的系统)和第 2 款(对合成音频、图像、视频和文本进行机器可读的标记)由提供者承担。第 3 款(情绪识别和生物特征分类)和第 4 款(深度伪造,以及为就公共利益事项向公众提供信息而发布的 AI 生成文本)由部署者承担。两者依据第 99(4)(g) 条适用相同的罚款上限。
角色判断错误的代价是什么?
第 99(4) 条为两种角色设定了同一个上限:最高 EUR 15 000 000,或者对于企业而言,最高为上一财政年度全球年营业总额的 3%,以较高者为准。第 16 条规定的提供者义务对应第 (a) 项,第 26 条规定的部署者义务对应第 (e) 项,而任一角色的第 50 条透明度义务对应第 (g) 项。
2026 年的修订新增了第 (da) 项:提供者和运营者依据第 25(2) 条和第 25(4) 条承担的义务。未向新的提供者移交文档,或未签订第 25(4) 条规定的书面协议,现在与未履行实质性义务本身适用相同的罚款上限。
在这一档之上,第 99(3) 条将第 5 条禁止性做法的罚款定为 EUR 35 000 000 或 7%。在这一档之下,第 99(5) 条将向公告机构或国家主管机构提供不正确、不完整或误导性信息的罚款定为 EUR 7 500 000 或 1%。第 99(6) 条中的中小企业规则将计算方式反转过来:对于中小企业(包括初创企业),每项罚款的上限为百分比或金额中的较低者,而综合法案新增的第 99(6a) 条将这一“取较低者”规则扩展到了小型中市值企业。各档罚款的完整说明,请参阅我们关于 EU AI Act 处罚与罚款的指南。
其他搜索结果的错误之处
有三个错误反复出现,而每一个都会改变合规团队下一步应该采取的行动。
第一个错误是把部署者称为“用户”。2021 年的草案使用的是“用户”一词,正式通过的条例则没有沿用。第 3(4) 条使用的是“部署者”,而且这一区别并非表面文章,因为操作系统的员工只是使用该系统的自然人,雇主才是部署者。依据草案文本撰写的指南会把义务分配给错误的一方。
第二个错误是把角色当作公司层面的标签。第 3 条和第 25 条都不支持这种做法。同一个组织可以是其自建系统的提供者、其所购系统的部署者,还可以通过第 25(1)(c) 条成为其仅仅改变了用途的系统的提供者。任何按公司只记录一种角色的清单,大部分条目都会出错。
第三个错误是照搬 2026 年之前的文本。第 4 条已被替换,第 25(2) 条和第 25(4) 条已被修订,第 99 条新增了第 (da) 项和第 6a 款。第 13、14、16、22 和 26 条没有被数字综合法案修订,因此两份义务清单本身保持稳定,但围绕它们的交接义务及其罚款代价已经今非昔比。
确定您自己的定位
请按系统而不是按公司填写下表。最后一列是决定该行结论的条款。
| 问题 | 您的回答 | 它决定了什么 |
|---|---|---|
| 您是否开发了该系统或委托他人开发,并以您的名称推出? | Art. 3(3)。如果是,无论是否涉及付费,您都是提供者。 | |
| 您是否仅在自身权限下、在职业场景中使用该系统? | Art. 3(4)。如果是,且下列情形均不适用,您就是部署者。 | |
| 您是否在他人的系统上加上了自己的名称或商标? | Art. 25(1)(a)。您是提供者,Art. 16 全面适用。 | |
| 您是否对其进行了实质性修改,或改变了其预期用途? | Art. 25(1)(b) 和 (c)。结果相同,而且这是最常被忽视的途径。 | |
| 如果角色发生了转换,您是否已从原始提供者处获得文档? | Art. 25(2),经 2026 年修订。文档、故障模式和技术访问权限。 | |
| 对于您所集成组件的每一个第三方,是否都签订了书面协议? | Art. 25(4)。对于 GPAI 模型以外的免费开源组件,不作此要求。 | |
| 您是公共机构或提供公共服务的实体吗? | Art. 27。在首次使用前进行基本权利影响评估,并通知主管机构。 |
如果涉及的系统不止寥寥几个,真正有用的成果是一份清单:为每个条目记录角色和分类,并注明两者的日期,因为两者都会变化。每种角色必须持有的文档一文列出了这些条目需要指向哪些内容,而免费合规检查可以为您提供涵盖整套系统的起始定位。
常见问题
一家公司能否同时是提供者和部署者?
可以,而且大多数公司都是如此。角色依附于系统,而不是组织。在同一季度既构建模型又采购工具,就会让您同时处于该条例的两侧。
部署者等同于用户吗?
不等同。正式通过的文本使用“部署者”一词,并在第 3(4) 条中将其定义为在其权限下使用该系统的主体。操作该系统的员工并不是部署者;员工在其权限下行事的那个组织才是。
对模型进行微调会使我们成为提供者吗?
这取决于改动产生了什么效果。第 25(1)(b) 条涵盖对仍属高风险的系统所作的实质性修改,第 25(1)(c) 条涵盖修改某个系统(包括通用 AI 系统)的预期用途,使其根据第 6 条成为高风险系统。如果改动两者都不涉及,您仍然是部署者。
第 50 条的透明度规则是否取决于风险等级?
不取决于。第 50 条适用于某些 AI 系统,无论其分类如何,而第 6 款明确规定该条不影响第 III 章的要求。一个不属于高风险的聊天机器人仍然会触发第 1 款,由其提供者承担这项义务。
我们位于欧盟以外,也没有欧盟实体。这些规定适用吗?
有可能适用。第 2(1)(c) 条规定,如果 AI 系统产生的输出在欧盟境内使用,设立在第三国的提供者和部署者也属于适用范围;第 2(1)(a) 条则涵盖将系统投放欧盟市场的提供者,无论其设立于何处。我们关于欧盟《人工智能法案》(EU AI Act)是否适用于欧盟以外地区的指南逐项分析了这些适用条件。
第 16 条和第 26 条规定的高风险义务何时开始适用?
经 2026 年对第 113 条的修订后,对于根据第 6(2) 条和附件 III 被归类为高风险的系统,第 III 章第 1、2、3 节自 2027 年 12 月 2 日起适用;对于根据第 6(1) 条和附件 I 归类的系统,则自 2028 年 8 月 2 日起适用。第 4 条和第 5 条已经开始适用,第 50 条自 2026 年 8 月 2 日起适用。完整的时间表请参阅我们关于 EU AI Act 截止期限与关键日期的指南。
主要来源
上文中的定义、适用范围和义务引自 (EU) 2024/1689 号条例第 2、3、4、16、22、25、26、27、49、50 和 99 条。2026 年对第 4 条、第 25(2) 条、第 25(4) 条、第 99 条和第 113 条的修改来自 (EU) 2026/1744 号条例,即《人工智能数字综合法案》(Digital Omnibus on AI),该条例于 2026 年 7 月 8 日通过,于 2026 年 7 月 24 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并自 2026 年 7 月 27 日起生效。第 13、14、16、22 和 26 条未被该条例修订。在依赖某一具体条款之前,请先确认当前的合并文本,并参阅 EU AI Act 框架页面,了解各项义务如何相互衔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