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人工智能法案》(EU AI Act)第 6 条集中规定了全部分类问题。进入高风险类别有两条途径,退出则只有一条途径。途径一,第 6(1) 条:您的 AI 系统是附件 I 所列欧盟统一立法涵盖的产品的安全组件,或其本身就是此类产品,并且该产品须接受第三方合格评定。途径二,第 6(2) 条:您的系统属于附件 III 所列八个领域之一。退出途径是第 6(3) 条,其范围比大多数概述所暗示的更窄。
第 6 条在 2026 年有两处变化,而且两者都比分类测试本身更重要。条例 (EU) 2026/1744,即《人工智能数字综合法案》,在第 6 条中新增了三款,缩小了安全组件的认定范围,并推迟了高风险制度开始适用的日期。
| 问题 | 答案 | 条款 |
|---|---|---|
| 嵌入产品的系统在什么情况下属于高风险? | 它是附件 I 所列产品的安全组件,或其本身就是此类产品,并且该产品须接受第三方合格评定。两项条件须同时满足。 | Art. 6(1) |
| 独立系统在什么情况下属于高风险? | 它属于附件 III 的八个领域之一。 | Art. 6(2) |
| 是否有退出途径? | 有,前提是该系统不构成重大损害风险,并满足四项条件之一。如果它对自然人进行画像,则绝无退出可能。 | Art. 6(3) |
| 如果您援用豁免,须承担哪些义务? | 在将系统投放市场之前记录评估,在 EU 数据库中进行登记,并应要求提交相关文档。 | Art. 6(4), Art. 49(2) |
| 高风险规则何时适用? | 附件 III 系统自 2027 年 12 月 2 日起适用,附件 I 系统自 2028 年 8 月 2 日起适用。 | Art. 113(经修订) |
EU AI Act 第 6 条规定了什么?
请把它理解为一系列依次进行的测试,而不是一个定义。
第 6(1) 条:产品途径
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的系统属于高风险:它拟用作附件 I 所列欧盟统一立法涵盖的产品的安全组件,或其本身就是此类产品;并且该产品在投放市场之前须接受第三方合格评定。无论该 AI 系统是否独立于其所服务的产品投放市场,本款均适用,因此单独销售该组件并不能使您脱离适用范围。
第 6(2) 条:用例途径
除第 1 款涵盖的系统外,附件 III 所述的 AI 系统也属于高风险。这一途径完全不考虑产品,只看系统的用途。
第 6(3) 条:豁免
作为第 2 款的例外,附件 III 系统如不对健康、安全或基本权利构成重大损害风险,包括不对决策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则不属于高风险。必须先满足这一门槛,然后还须在此基础上满足所列四项条件之一。
第 6(4) 条:豁免的代价
认定附件 III 系统不属于高风险的提供者,必须在系统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之前记录该评估,须履行第 49(2) 条规定的登记义务,并须应国家主管当局的要求提供相关文档。综合法案删除了附件 VIII 第 B 节中的两个字段,从而简化了登记条目须包含的内容,但登记义务本身仍然保留。
附件 III 清单包括哪些内容?
共有八个领域。判断标准不是标题,而是每个标题下按字母编号的各项,其中有几项的范围比标题所暗示的更窄。
| 附件 III 领域 | 实际涵盖的内容 |
|---|---|
| 1. 生物识别 | 远程生物识别、按敏感或受保护属性进行的生物特征分类,以及情绪识别。仅用于确认某人即其所声称之人的验证不在此列。 |
| 2. 关键基础设施 | 关键数字基础设施、道路交通,或水、燃气、供暖或电力供应的管理和运营中的安全组件。 |
| 3. 教育和职业培训 | 录取和分配、评估学习成果、评估个人将获得的教育水平,以及在考试期间监测违禁行为。 |
| 4. 就业和劳动者管理 | 招聘和甄选,包括定向投放招聘广告和筛选求职申请,以及有关晋升、解雇、任务分配和绩效监控的决定。 |
| 5. 基本私人服务和公共服务 | 公共援助福利的资格认定、信用度评估和信用评分、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的风险评估与定价,以及紧急呼叫分诊和调度。 |
| 6. 执法 | 受害者风险评估、测谎仪、证据可靠性、犯罪和再犯风险,以及在侦查、调查或起诉过程中的画像。 |
| 7. 移民、庇护和边境管制 | 测谎仪、入境人员风险评估、庇护、签证和居留申请的审查,以及对人员的检测或识别(核验旅行证件除外)。 |
| 8. 司法和民主程序 | 协助司法机关研究和解释事实与法律,以及拟用于影响选举、全民公投或投票行为的系统。 |
清单中有两项排除规定值得牢记,因为大量普通软件正处于这些范围之内。唯一目的为确认某人即其所声称之人的生物识别验证,被排除在第 1 点之外。金融欺诈检测被排除在第 5 点的信用度评估项之外。此外,在第 8 点中,用于在行政层面组织、优化或安排政治竞选活动、且自然人不会直接接触其输出结果的工具,不属于选举项的范围。
综合法案并未修订附件 III。八个领域及其按字母编号的各项与 2024 年文本相比没有变化。它确实新增的,是新附件 XIV 中的一份公告机构指定代码清单,其中仅有的附件 III 代码是三个生物识别代码,这清楚地表明了第三方评估能力实际上正在哪些领域建立。
附件 III 系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摆脱高风险标签?
只有在满足无重大风险门槛,并且至少满足以下四项条件之一时才可以:该系统拟用于执行范围狭窄的程序性任务;拟用于改进先前已完成的人类活动的结果;拟用于检测决策模式或与先前模式的偏差,且并非旨在未经适当人工审查而取代或影响先前已完成的人工评估;或拟用于为与附件 III 用例相关的评估执行准备性任务。
然后是优先规则。尽管有上述所有规定,附件 III 系统只要对自然人进行画像,就始终属于高风险。这句话没有附带任何权衡测试。如果您的系统对人进行画像,那么无论它还做了什么,豁免都不再适用。
《数字综合法案》对第 6 条做了哪些修改?
它新增了第 1a、1b 和 1c 款,这三款都针对第 1 款中的安全组件测试,并且都缩小了其范围。
第 1a 款规定,仅用于用户协助、性能优化、服务效率、自动化、便利性或质量控制等与安全无关方面的 AI 系统,不属于安全组件。第 1b 款随即重新设定了底线:尽管有第 1a 款的规定,其失效或故障会危及健康和安全的系统仍属于安全组件。第 1c 款针对测试的第二个要件,规定仅因健康和安全以外的风险(特别是不影响健康和安全的无线电频谱或电磁干扰风险)而须接受第三方合格评定的产品,不满足第 6(1)(b) 条。
综合法案还收紧了第 3(14) 条中安全组件本身的定义,补充规定:组件的预期用途是预防或减轻对人员或财产的健康和安全所构成的风险时,该组件即履行安全职能。综合来看,这些修订最有可能使真实产品脱离高风险类别,而且它们作用于附件 I 途径,而非附件 III 途径。
分类规则实际上何时适用?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EU AI Act)第 III 章第 1、2 和 3 节现在的适用日期为:对于根据第 6(2) 条和附件 III 被归类为高风险的系统,自 2027 年 12 月 2 日起适用;对于根据第 6(1) 条和附件 I 归类的系统,自 2028 年 8 月 2 日起适用。第 6 条位于第 1 节,因此分类规则与其所把关的义务同步调整。
有一款被排除在这次推迟之外。经修订的第 113 条推迟了上述各节的适用,但第 6(5) 条除外,该款规定欧盟委员会有义务发布关于第 6 条实际实施的指南以及一份示例清单。该义务原定于 2026 年 2 月 2 日之前履行。欧盟委员会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分三部分发布了指南草案,内容涵盖一般原则、附件 I 分类和附件 III 分类,截至本文撰写时,这些指南仍处于草案阶段。
有两个没有变化的日期值得与上述日期放在一起。第 50 条规定的透明度义务仍自 2026 年 8 月 2 日起适用。此外,根据经修订的第 111(2) 条,拟供公共机构使用的高风险系统的提供者和部署者,对于已投放市场的系统,其期限延至 2030 年 8 月 2 日。这些义务中哪些落在您身上,取决于您是该系统的提供者还是部署者。完整的日期汇总请参阅我们的 EU AI Act 截止期限指南,推迟背后的原因请参阅 2026 年 8 月高风险截止期限为何推迟。
其他搜索结果的错误之处
最常见的错误是照搬第 6 条的 2024 年文本,而没有纳入 2026 年的修订。第 6 条现在包含第 1a、1b 和 1c 款,大多数已发布的解读文章在撰写时这些条款尚不存在,而它们恰恰是制造商需要的条款。
第二个错误是把第 6(3) 条描述为一项包含四个条件的测试。实际上,它是一道门槛加上四项条件之一。一个系统可以轻松满足条件 (a),却仍因对决策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而属于高风险;而如果它对人进行画像,则无论如何都属于高风险。
第三个错误是把推迟当作暂停。系统一旦完成分类须承担哪些义务,请参阅我们的欧盟《人工智能法案》(EU AI Act)高风险要求指南。分类是其他一切工作的输入:您的合格评定途径、技术文档以及处罚风险都由分类决定,而附件 XIV 旨在建立的公告机构能力是有限的。
确定您自己的定位
请按系统逐一填写,而不是按公司填写。分类取决于系统本身及其预期用途。
| 问题 | 您的回答 | 决定什么 |
|---|---|---|
| 该系统是附件 I 所列产品的安全组件,或其本身就是此类产品吗? | 开启第 6(1) 条途径,并随之适用 2028 年 8 月 2 日这一日期。 | |
| 该产品是否出于健康和安全原因而须接受第三方合格评定? | Art. 6(1)(b),其范围经新增的 Art. 6(1c) 缩小。仅涉及频谱的评定不算在内。 | |
| 如有,它属于附件 III 中按字母编号的哪一项? | 判断标准不是标题。请指明具体的项,否则您不会通过这一途径进入适用范围。 | |
| 它是否对自然人进行画像? | 如果是,则第 6(3) 条豁免不适用,结论为高风险。 | |
| 如果您援用第 6(3) 条,书面评估存放在哪里? | Art. 6(4)。评估必须在投放市场之前完成,并且登记义务仍然适用。 |
如果涉及多个系统,有效的下一步是建立一份清单,针对每个条目记录分类决定,注明日期,并可随着指南逐步明确而重新评估。免费合规检查可为您提供起点,EU AI Act 框架页面则说明了分类完成后各项义务如何随之确定。
常见问题
EU AI Act 第 6 条是什么?
它是高风险 AI 系统的分类规则。第 1 款规定附件 I 产品途径,第 2 款规定附件 III 用例途径,第 3 款规定豁免,第 4 款规定援用豁免时随之产生的文档记录和登记义务。
附件 III 中有多少个高风险类别?
共有八个领域,每个领域都有各自按字母编号的项。《数字综合法案》并未改变这些内容。
第 6(3) 条豁免是否意味着我们没有任何义务?
不是。您必须在系统投放市场之前记录评估,仍须履行第 49(2) 条规定的登记义务,并须应要求向国家主管当局提供相关文档。综合法案简化的是登记内容,而不是登记义务。
欧盟委员会能否新增高风险用例?
可以。在满足第 7 条所列条件时,欧盟委员会可根据该条通过授权法案新增用例。它还可以根据第 6(6) 条和第 6(7) 条修订第 6(3) 条的条件,但不得以降低整体保护水平的方式进行修订。
同时属于附件 I 产品和附件 III 用例的系统适用哪个日期?
《数字综合法案》针对这种重叠情形增加了一项规则:如果高风险系统受附件 I 第 A 节所列立法涵盖,同时又属于附件 III 的某一类别,则提供者应遵循该统一立法所要求的合格评定程序。分类以及由此决定的适用日期,需要逐个系统加以确定。
主要资料来源
本文引用的第 6 条和附件 III 取自条例 (EU) 2024/1689。2026 年的修订,包括新增的第 6(1a) 条至第 6(1c) 条、第 3(14) 条的定义、附件 VIII 的删除内容、新附件 XIV 以及经修订的第 113 条适用日期,均取自条例 (EU) 2026/1744,即《人工智能数字综合法案》,该条例于 2026 年 7 月 8 日通过,2026 年 7 月 24 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并自 2026 年 7 月 27 日起生效。分类指南草案即 2026 年 5 月 19 日的欧盟委员会官方发布文件。在依据某一具体条款行事之前,请先确认现行合并文本。




